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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租用 / 計費說明
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展演藝術中心場地暨設備租用計費說明
一、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(費用內含租金30%;行政管理費30%;場地維護費40%。)
(一)可租用時段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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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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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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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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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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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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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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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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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0,000
演出25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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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5,000
演出4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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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平日指非國定假日之週一至週四。
註2:假日指週五至週日及國定假日。
註3:排練指觀眾席不開放之使用。
註4:演出指包括使用觀眾席之正式演出、開放採排、開放記者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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戲劇廳
舞蹈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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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7,500
演出25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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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5,000
演出4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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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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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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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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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2,500
演出25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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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7,500
演出4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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戲劇廳
舞蹈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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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0,000
演出25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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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5,000
演出4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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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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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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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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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7,500
演出3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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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7,500
演出4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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戲劇廳
舞蹈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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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5,000
演出3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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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練15,000
演出4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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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輔助時段費用(不得單獨租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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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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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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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廳
戲劇廳
舞蹈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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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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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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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臨時加租時段:
(1)8:00-9:00須於前一日提出申請。
(2)12:00以後其餘時段須於當日2小時前提出申請。
2. 輔助時段不得超過
凌晨2:00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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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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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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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廳
戲劇廳
舞蹈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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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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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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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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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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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廳
戲劇廳
舞蹈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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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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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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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:00
︱
24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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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廳
戲劇廳
舞蹈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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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小時10000
(無空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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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小時10000
(無空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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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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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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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廳
戲劇廳
舞蹈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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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小時15000
(無空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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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小時15000
(無空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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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其他活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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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演出單位租用期間安排錄音錄影另收費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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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非一般藝文展演活動,每時段均以新台幣40,000元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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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專為錄音錄影租用場地,比照演出價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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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超時費計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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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約租用時段以外之時間,以該租用時段乘以1.5倍計價,不足一小時,以一小時計。逾時不得超過凌晨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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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一般設備租金 (暫無此項)
三、單據開立事宜:
(一)本中心場地暨設備租金、保證金皆統一由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開立單據。
(二)繳付場地使用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後,本中心確認各項使用狀況良好後,申請單位請攜帶保證金收據至本中心辦理退費手續。
四、優惠方式:
校友、教職員工生(含本校退休人員)以八折優惠(上述人員須為租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創人員)。
超時費計算範例:
甲單位於星期五租用音樂廳13:00-17:00排練18:00-22:00演出。
另加租輔助時段17:00-18:00。
租用費用為:
排練費:17,500元(假日);演出費:40,000元(假日);輔助時段:3000元(假日)。
總共核計租用費用為:60,500元。
但因某原因導致時間拖延至23:36才結束演出,又未能在規定的當日2小時前提出申請,於是逾時1小時36分,該時段租金為40,000元。
依規定計算方式如下:
1、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,等同逾時2小時。
2、逾時以該時段租金乘以1.5倍,等於2小時×10,000元×1.5倍=30,000元